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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执102号

内蒙古辛力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辛力德置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辛力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清泉街御锦苑商住小区3号楼1层3011号。法定代表人傅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丁香路6号。法定代表人孟玉军,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平,区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辛力德置业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3日划拨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银行账户上存款人民币20144900元,剩余部分款项当事人正在协商从支付置换款中解决,需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16)呼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大铭

审判员  王小军

审判员  贺海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洪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