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1011号
原告:毛克盈,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建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毛克盈与被告朱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毛克盈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毛克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克盈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小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家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