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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1011号

原告毛克盈与被告朱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克盈,朱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1011号

原告:毛克盈,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建文,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毛克盈与被告朱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毛克盈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毛克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克盈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小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家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