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593号
原告:何广兵。
被告:徐三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广兵诉被告徐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广兵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三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广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广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何广兵负担。
审判员 王国仕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