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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1643号

杨利军与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利军,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1643号原告杨利军,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周广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梁宝寺镇红旗路路北。负责人刘玉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湘萍,山东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叶,山东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军诉被告邹城市宏城置业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军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利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利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德鹏

审 判 员  王中喜

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钰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