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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7民初1282号

贾碧华与冉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碧华,冉文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7民初1282号

原告:贾碧华,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冉文发,男,大约40岁,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贾碧华诉被告冉文发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贾碧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碧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碧华负担。

审判员 秦 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高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