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27民初1282号
原告:贾碧华,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冉文发,男,大约40岁,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贾碧华诉被告冉文发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贾碧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碧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碧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碧华负担。
审判员 秦 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高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