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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1286号

华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华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2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甲。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金融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华甲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4张。2012年7月起,被告人华甲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并肆意挥霍,超过规定期限不还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满三个月,仍无法归还。截止案发,被告人华甲合计透支上述发卡银行本金为人民币306362.68元。具体如下:1、2012年6月,被告人华甲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并肆意挥霍,超过规定期限不还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满三个月,仍无法归还。截止案发,合计透支交通银行本金为人民币33967.19元。2、2012年6月,被告人华甲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并肆意挥霍,超过规定期限不还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满三个月,仍无法归还。截止案发,合计透支中信银行本金为人民币46481.02元。3、2012年6月,被告人华甲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2张(卡号分别为4816990005137821、6226590600338599),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持上述信用卡大量透支,并肆意挥霍,超过规定期限不还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满三个月,仍无法归还。截止案发,合计透支光大银行本金为人民币225914.4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华某乙、姜某某的证言,发卡银行报案材料、申办涉案信用卡资料、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催收记录、催收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经济损失未挽回。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华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华甲退赔被害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三千九百六十七元一角九分、退赔被害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六千四百八十一元零二分、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九百一十四元四角七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红

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

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