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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493号

刘光强与许建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光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许建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强,男,汉族,1959年5月17月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上官忠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建奇,男,汉族,1986年7月10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光强与被执行人许建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光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向申请执行人刘光强赔偿218120.38元。申请执行人刘光强退还被执行人许建奇垫付款9384.2元,被执行人许建齐缴纳案件受理费364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与执行人许建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向申请执行人刘光强赔偿218120.38元。申请执行人刘光强退还被执行人许建奇垫付款9384.2元,被执行人许建齐缴纳案件受理费3642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缴纳案件执行费31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于2016年9月7日已将案件款汇入本院执行账户,经同开户行核实属实,故执行费3171元不予收取。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光强兑付了案件款218120.38元整,申请执行人刘光强退还了被执行人许建奇垫付款9384.2元,被执行人许建齐交纳案件受理费364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