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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2294号

徐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294号

原告:徐某,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被告:麻某,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告麻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庆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俊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