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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8587号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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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8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闻涛,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龙爪村杜甫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嘉,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新港���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婧杰

审判员  姚 兰

审判员  吴 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