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85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闻涛,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新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龙爪村杜甫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嘉,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新港���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婧杰
审判员 姚 兰
审判员 吴 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