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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446号

贵州腾冲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水坝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州腾冲物资有限公司,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44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腾冲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法定代表人鲁花江,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法定代表人陈四军,男,系该煤矿投资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贵州腾冲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应支付申请人的货款人民币115774.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5.00元、执行费164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至今未生产,且在银行无存款情况。被执行人金沙县禹谟镇黄水坝煤矿暂无其他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体福

审判员  代守泽

审判员  孙 迅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