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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8441号

蔡振鹏诉北京空的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蔡振鹏,北京空的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8441号原告蔡振鹏。被告北京空的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鲍家窑30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杨景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振鹏与被告北京空的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蔡振鹏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蔡振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振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蔡振鹏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渠守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