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2037号
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25幢负一层物管部。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告:蒋丽,女,1961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