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422号被执行人张文海,男,1963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文海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河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占良
审判员 尚志勇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宁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