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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422号

张文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422号被执行人张文海,男,1963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文海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河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占良

审判员  尚志勇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宁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