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625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付春红,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仁福,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春红、杨仁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云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恺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