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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3468号

原告王彦与被告李安军、徐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彦,李安军,徐晓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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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3468号原告王彦,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安军,男,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徐晓花,女,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王彦与被告李安军、徐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安军、徐晓花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安军于2005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至今未还。

被告徐晓花与被告李安军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安军未答辩。徐晓花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4月30日,被告李安军借原告款1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记载:“今借王彦现金壹佰贰拾万元正(¥1200000.00)借款人:李安军2005、4、30”。另查明,被告李安军、徐晓花系夫妻关系,本案涉及的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05年4月30日被告李安军给原告出具的借条、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李安军借原告款1200000元未还,由被告李安军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李安军偿还所欠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借款发生在被告李安军、徐晓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徐晓花未提供该借款不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本院认定该借款属于被告李安军、徐晓花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晓花应与被告李安军共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200000元。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安军、徐晓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彦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红阳

人民陪审员  刘爱东人民��审员  孙明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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