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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1417号

周学军与赵世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学军,赵世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417号原告周学军,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告赵世善,男,1964年10月10日,荆州市人,住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军诉被告赵世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赵世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赵世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周学军所有的位于荆州区草市渔门街70号房屋(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本案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牟 伟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桑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