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417号原告周学军,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区。被告赵世善,男,1964年10月10日,荆州市人,住荆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军诉被告赵世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赵世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赵世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周学军所有的位于荆州区草市渔门街70号房屋(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本案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牟 伟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桑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