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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387号

赵杰与焦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杰,焦守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387号

原告:赵杰。

被告:焦守峰。本院审理的原告赵杰诉被告焦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送达过程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焦守峰的住址不确切,本院无法找到被告焦守峰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焦守峰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综上,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田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