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654号原告袁家波。委托代理人张如胜,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蕾,系欧尚美居沙发厂出资人。被告彭俭明,系欧尚美居沙发厂出资人。被告张克祥,系欧尚美居沙发厂出资人。被告彭永泰。系欧尚美居沙发厂出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家波诉被告张国蕾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袁家波承担。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尚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