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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821号

郭红兵与何伟群、徐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红兵,何伟群,徐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2821号

原告:郭红兵。

委托代理人:蒋进宝,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伟群。

被告:徐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兵与被告何伟群、徐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红兵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 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朱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