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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75号

徐春福、天津诚鹏欣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春福,天津诚鹏欣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春福。被执行人天津诚鹏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路855号外贸机械大厦511房间。法定代表人陈道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天津诚鹏欣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徐春福货款264959.3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37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徐春福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锡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