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73-76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注册地址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
委托代理人:邓尧、吴让军,均为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沈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景欢、艾银,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沈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梅文风、兰小玲,均为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中,原告微软公司以与被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本四案案件受理费共177830.70元(均已减半计),由原告微软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郑志柱
人民陪审员 钟 颖
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冯海青
书 记 员 高 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