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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73-76号

微软公司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微软公司,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73-76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注册地址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恩多夫(BenjaminO.Orndorff)。

委托代理人:邓尧、吴让军,均为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沈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景欢、艾银,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沈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梅文风、兰小玲,均为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中,原告微软公司以与被告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本四案案件受理费共177830.70元(均已减半计),由原告微软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郑志柱

人民陪审员  钟 颖

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冯海青

书 记 员  高 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