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苏某甲。
被执行人:苏某乙。
被执行人:苏某丙。申请执行人苏成森与被执行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以(2016)鲁0304执568号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568号执行案件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隆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