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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561号

王线与XX、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线,XX,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561号申请执行人王线,女,汉族,无业,住东明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XX,任该公司董事长。王线与XX、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15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XX、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签收后七日内连带偿还申请人王线借款本息679360元。被执行人XX、菏泽奇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连带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协议第一项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借款本金679360元,利率月息1分5厘,向申请人王线支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59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铁山

审 判 员  杜军义

代理

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仪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