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6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被执行人黄国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民初020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国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国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国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黄国红(证件号码:)在宁波中信银行的62×××91的存款人民币344131.9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