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635号原告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鉴锋,男,系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李云龙。被告高丽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云龙、高丽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久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关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