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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保64号

韩吉香与吕国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吉香,吕国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64号申请人韩吉香,女,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吕国宾,男,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韩吉香诉吕国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名下的鲁XX号小型轿车查封、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吕国宾名下所有的鲁XX小型轿车于庆云县交警大队并同时查封其车辆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