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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行初31号

娄恒春与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马尚派出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恒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马尚派出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佟建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3行初31号原告娄恒春,男。被告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马尚派出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与和平路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树勇,所长。委托代理人宗玉红,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法制办公室民警。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马尚派出所民警。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226号。法定代表人王义朴,区长。委托代理人田学锋,被告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舒文,被告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佟建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恒春诉被告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马尚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中,原告娄恒春以达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恒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恒春负担。

审 判 长  吕 云

审 判 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刘明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年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