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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行初3号

黄文辑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24行初3号起诉人黄文辑。2016年9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文辑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巴头炮竹厂系合伙企业,其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均通过合法途经取得,属包括起诉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合法财产。而被起诉人德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起诉人)为了迎合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巴头乡陇怀存泥堆场的需要,未经听证、协议、支付补偿、安置、公告等法定程序,也未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征用决定并向起诉人送达,就于2015年3月11日组织由十三辆小车、一台勾机、一辆警车组成的强制拆除队伍,对巴头炮竹厂的厂房进行拆除并霸占了整个炮竹厂。事发后,起诉人分别用口头和书面向被起诉人提出了异议,但被起诉人不但不承认其行为违法,而且被起诉人的职能部门还互相推诿,压案不办。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起诉人强制霸占巴头炮竹厂的行政行为违法。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黄文辑以德保县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规定,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黄文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   建   站

审判员 林       倩

审判员 杨   辉   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欢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