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423号
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11号(明珠餐馆9楼),组织机构代码78749385-6。
法定代表人:廖申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朝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德军,男,1968年10月26日生。
被告:吕志芳,女,1969年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军、吕志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德军、吕志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