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304号
原告:程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英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笑芳 更多数据:
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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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304号
原告:程某。
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英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