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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5712号

邹杰与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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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712号原告邹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黎泰君,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案件受理费521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6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寇襄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