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712号原告邹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黎泰君,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案件受理费521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6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寇襄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