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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3298号

郑巨南与鲁阳、鲁华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鲁阳,鲁华,郑巨南,鲁宁,黄志国,黄建,黄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阳。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华,(沈阳军区联勤部干休所)。上列二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谢作坚、林燕东,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巨南。

委托代理人:何连英,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鲁宁。

原审

第三人:黄志国。

原审

第三人:黄建。

原审

第三人:黄勇。

上诉人鲁阳、鲁华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鲁阳、鲁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伟达

审 判 员  蔡蓓蓓

代理

审判员  曾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