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阳。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华,(沈阳军区联勤部干休所)。上列二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谢作坚、林燕东,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巨南。
委托代理人:何连英,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鲁宁。
原审
第三人:黄志国。
原审
第三人:黄建。
原审
第三人:黄勇。
上诉人鲁阳、鲁华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鲁阳、鲁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伟达
审 判 员 蔡蓓蓓
代理
审判员 曾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