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万金国,男,1964年12月21日生,住盐城市。被执行人许书峰,男,1978年3月30日生,住盐城市。被执行人蔡芳(许书峰之妻),女,1978年2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万金国与被执行人许书峰、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8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陈 亚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