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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861号

万金国与许书峰、蔡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金国,许书峰,蔡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万金国,男,1964年12月21日生,住盐城市。被执行人许书峰,男,1978年3月30日生,住盐城市。被执行人蔡芳(许书峰之妻),女,1978年2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万金国与被执行人许书峰、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8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陈 亚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