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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5307号

张玉栋与刘月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栋,刘月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307号原告张玉栋,被告刘月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栋与被告刘月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栋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