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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民初73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与梁剑威、唐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梁剑威,唐仕萍,黄日科,陈梅,黄日强,黄少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02民初7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住所地:崇左市友谊大道阳光名邸4号。负责人唐文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蒙苏,广西广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剑威,男,1987年7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告唐仕萍,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系被告梁剑威妻子。被告黄日科,男,1969年9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告陈梅,女,1969年9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系被告黄日科妻子。被告黄日强,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告黄少莲,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系被告黄日强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诉被告梁剑威、唐仕萍、黄日科、陈梅、黄日强、黄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于2016年9月12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以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仕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