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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433号

原告沈阳市鑫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健、郑松、秦洪飞、刘玉丽、刘海鸥、龚勋、倪洪仕、礼玉福、李铭、闵丽颖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沈阳鑫海担保有限公司,张天厚,郑松,秦洪飞,刘玉丽,刘海鸥,龚勋,倪洪仕,礼玉福,李铭,闵丽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33号原告沈阳鑫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陈丽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维喜,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沈阳鑫海担保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张天厚,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郑松,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秦洪飞,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玉丽,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海鸥,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龚勋,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倪洪仕,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礼玉福,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李铭,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闵丽颖,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鑫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健、郑松、秦洪飞、刘玉丽、刘海鸥、龚勋、倪洪仕、礼玉福、李铭、闵丽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鑫海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9元,减半收取2,414.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长  于秀丽

审 判 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房振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