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杜志群,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于振才,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集安市。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杜志群申请恢复执行的与于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恢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标的为10000元。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立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