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尚,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孙,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尚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609号判决书,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209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