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贺树林,男被执行人陈绍金,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会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6023.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给付执行款10000元,于2016年8月10日给付执行款15000元,于2016年8月26日给付执行款22579元,共计47579元(其中包含执行费605元、案件受理费951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期间履行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会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彦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