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字637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宇静,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曹小五,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小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小五的存款12649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小五的银行存款126498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