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3民初9553号

赵宇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宇,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553号

原告:赵宇,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陈刚,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赵宇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赵宇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宇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赵宇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