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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154号

邵庆波、威海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庆波,威海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邵庆波。

被执行人:威海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邵庆波与被执行人威海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艺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