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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民初609号之一

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5民初609号之一原告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天全县小河乡沙坪村。法定代表人高明蓉。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72元,诉讼保全费33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丽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宝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