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524号原告张国轩,男,1993年7月11日生。被告黄石市韩依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223-6号。法定代表人吴丽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轩诉被告黄石市韩依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轩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国轩负担。
审判员 林顺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