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浙03行终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颜贤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元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繁府路15号。法定代表人苏剑群,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海芬,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湘淇,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颜贤童因诉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元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元觉街道办事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5行初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颜贤童向元觉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该街道2014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元觉街道办事处经延长答复期限后,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将其2014年度财务收入支出决算情况向颜贤童公开。颜贤童不满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5年8月19日再次向元觉街道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4年度元觉街道财务收支明细。元觉街道办事处经延长答复期限后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告知颜贤童2014年度元觉街道财务收支情况的信息已按照上级规定的统一格式,公开于洞头区信息公开网上,让其自行到网站上查找,网址为http://yjx.dongtou.gov.cn/xxgk/。颜贤童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5日作出洞政复决字〔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元觉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5)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责令元觉街道办事处15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元觉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3号《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告知颜贤童“根据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洞政复决字〔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按照财政部财预(2014)36号《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和洞头县《关于做好2014年度洞头县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元觉街道2014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予以重新答复,具体内容公开于洞头区信息公开网上,请你自行到网站上查找,具体网址为http://yjx.dongtou.gov.cn/xxgk/。”颜贤童不服,诉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元觉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6)3号《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责令元觉街道办事处公开2014年度元觉街道财务收支情况,并确认元觉街道办事处属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原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元觉街道办事处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元觉街道办事处将2014年度财政决算情况以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其向颜贤童告知公开的网站及相应网址,并无明显不当。元觉街道办事处在之前公开的基础上增加公开了元觉街道2014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其他内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了2014年度收支情况、财政拨款支出情况、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等,元觉街道办事处主要以报表形式公开上述信息,且公开的内容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能够较为全面反映其2014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颜贤童主张元觉街道办事处两次公开的内容相同及不作为、乱作为,不予支持。元觉街道办事处上传信息的网站系当地政府门户网,因该网站故障致颜贤童在一定期间内无法顺利查阅相关信息,不能归责于元觉街道办事处,且上述政府信息,颜贤童已经在诉讼中获取,故判决元觉街道办事处再次公开,依据不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颜贤童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颜贤童诉称:
一、根据国家财政部(2014)财预36号、浙江省财政厅(2014)浙财预10号、洞财预执(2015)206号文件的精神,被上诉人应在信息生成20天后主动公开2014年元觉街道的财务收支情况,并细化到二级科目。被上诉人没有主动公开而是因上诉人申请才公开,且被上诉人对此一再拖延、公开不全面。经洞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重新公开的网址仍没有查找到申请公开的信息,被上诉人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洞头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撤销了(2015)第14号《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被上诉人还作出了同样内容的(2016)3号《政府信息公开通知书》,属于行政乱作为。
三、原审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在诉讼中已获取相应信息、判决被上诉人再次公开依据不足,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公开2014年度的元觉街道财务收支情况,并确认被上诉人的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元觉街道办事处辩称:
一、被上诉人依据复议决定补充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后,再次答复告知上诉人相应网址以便其获取信息,已经依法公开涉案政府信息。被上诉人以报表形式公开元觉街道2014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开的内容已经细化至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符合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不存在信息公开不完备不全面。被上诉人依据复议决定补充公开了元觉街道2014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故(2016)3号《信息公开通知书》与(2015)第14号《信息公开通知书》所指向的政府信息不同,二份通知的内容实质不同。
二、涉案政府信息已为上诉人获取。2016年1月15日,被上诉人通过洞头区信息公开网补充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并告知上诉人查询网址之时,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至于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2月5日期间,上诉人无法通过洞头区信息公开网获取涉案信息,是由于网站服务器发生机械故障,该结果的发生不能归责于被上诉人,不能确认被上诉人不作为。2016年2月6日,洞头区信息公开网已经恢复正常,至3月7日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期间,上诉人完全可以通过洞头区信息公开网正常获取其申请的信息。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仍提起本案诉讼系滥用诉权。同时,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已包括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再一次公开了涉案政府信息。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组织双方上网核实,另查明:域名为http://yjx.dongtou.gov.cn/xxgk/的网站为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网。2016年7月19日15时30分,点击进入该网站“政务公开”栏后点击进入“财务信息”栏后再点击进入“财政预决算”栏,可查找到“洞头县元觉街道办事处2014年度部门决算”一文,网站显示该文的生成日期分别为2015年9月9日及2016年1月15日;点击该文链接,文末可显示8份附件,点击附件链接后分别显示为“部门决算报表”、“元觉街道2014年度支出决算表”、“元觉街道2014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元觉街道2014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元觉街道201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元觉街道2014年公共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元觉街道2014年度收入决算总表”、“元觉街道2014年度支出决算总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洞头县元觉街道办事处2014年度部门财务决算已上传于洞头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被上诉人以告知获取涉案信息的网址的方式向上诉人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符合上述规定。因各方已经核实确认涉案政府信息确实存在于相应网站,以及行政复议决定查明的事实中也已详细描述涉案信息打开的网站路径,除涉案网站故障期间外,上诉人认为其在网站上无法查找到涉案政府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被上诉人不作为,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上诉人作出(2016)3号《信息公开通知书》时已在网站上补充上传了涉案政府信息,故被上诉人在(2016)3号《信息公开通知书》与(2015)第14号《信息公开通知书》中所告知的网址一致,并无不当。根据被上诉人上传于网站的涉案信息,相应表格内容已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上诉人对此亦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主动、全面公开涉案政府信息,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已经公开涉案政府信息,原审法院认为判决被上诉人再次公开依据不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颜贤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永利
审 判 员 章宝晓
代理
审判员 诸智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超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