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焕新。被执行人邹剑。
原告贺焕新与被告邹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3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相应义务。原告贺焕新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贺焕新与被执行人邹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