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1012-2号
申请执行人:李跃华,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桂林,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跃华与被执行人董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桂林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跃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在该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董桂林在登封市大禹路西段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07010249**号)及登封市少室路北段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07010249**号)予以查封。2016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5)登执字第1012号民事裁定,对上述房产予以续查封。2016年2月24日本院作出(2015)登执字第1012-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董桂林在登封市大禹路西段南侧的房产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登集用第000**号)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董桂林在登封市少室路北段西侧的房产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登国用字第**号)予以查封。另查明,权证号为0701024905的房产有两个登记簿编号,分别是登记簿编号为:1200157799的面积为175平方米;登记簿编号为1200157800的面积为23.4平方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桂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北京高地经典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被执行人董桂林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室路北段西侧住宅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桂林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室路北段西侧的房产(权证号:登0701024905,面积175平方米、23.4平方米,共计198.40平方米)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