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762号之一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斯巴达克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555号宝龙城市。
法定代表人:束亮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好,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平俊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斯巴达克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聂红梅
审 判 员 蒋 涛
人民陪审员 黄 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孔 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