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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执297号

上海海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晓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海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晓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海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麻汝澍。委托代理人邹伟,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晓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海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晓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的人民币97168.75元已汇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荣庆

审 判 员  张 彦

代理

审判员  邱 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