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041号罪犯杨娇,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复字第7号裁定,核准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006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2年05月18日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2014)渝高法刑执字第005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33年8月9日止)。刑期至2033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杨娇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